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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对于俩人的关系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
案件发生后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并用这些钱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王某认为,提起上诉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聂某、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房屋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与母亲离婚后,2008年10月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2009年,为了给孩子上户,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给辛某买了车、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房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无正式工作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还真是个问题。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按照王某的说法,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案发前几个月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说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因为姓名不符,当时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于是,俩人因感情不和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
责任编辑:席沛钊
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剩余这笔钱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他还说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辛某就答应了。于是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可是,38岁。
2008年上半年,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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